重点!国家正式官宣“八部门共同治税”,企业财税合规势在必行!

2024-05-20 18:26:37



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总结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研究部署2024年的重点任务。



一、2024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重点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8日官方新闻披露,2024年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将聚焦六个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利用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异地虚开、变票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


(一)三个传统违法犯罪高发领域将持续受到高压监管


一是继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2023年最高检的披露,主要集中在“打击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挽回的出口退税损失激增也反映了这一情况。2024年,骗税行为依然是重点打击对象,与外贸出口相关的外贸公司、供货公司依然须加强合规建设。


二是继续打击以虚开行为骗取留抵退税行为。骗取留抵退税是2022年联合打击的重点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留抵退税机制的制度化,此类行为将持续受到关注。增值税进项较多的商品贸易、石化贸易等企业须重视。


三是继续打击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骗税行为。持续打虚、打骗的核心重心是打击专职虚开的犯罪团伙,其主要手段系掌握和控制大量空壳公司,暴力对外虚开后走逃,受票企业将承担涉税行政、刑事风险。因此,广大纳税人应当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坚决杜绝代开、虚开的发票。



(二)三个新增领域首次纳入重点打击范围


1、新增“以虚开手段骗取财政返还、政府补贴”。


打击财政返还和税收洼地,是2024年以来审计、财政、税务持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2024年1月11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清理地方“税收洼地”;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称“严肃查处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近期,山西、江西等多地开展清理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返还”通常指的是政府给予的、与企业实际纳税额挂钩的财政奖补,此类行为显然违规。但是,政府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辖区企业,或者特定行业的辖区企业予以扶持,而发放的政府补贴,由于一般不和税款金额挂钩,不当然构成违规。此次八部门将财政返还与政府补贴放在同等地位,可能意味着将扩大清理地方违规奖补政策的范围。


依赖财政返还的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行业将受到重大打击,需要及时进行业务调整并防范税务风险。


2、新增“异地虚开”。


异地虚开是首次见于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工作部署的范围。异地开票,即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开展地不匹配,导致企业大量向外省开具增值税发票。质言之,此类行为的实质是企业设立在某个具有财政返还或者优惠政策的园区,但在该地并没有实质经营活动,而是将其他地区的业务“嫁接”到园区企业上来。此类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虚开,或业务模式被否认。


涉嫌虚开的情形,主要是园区企业利用进项返税政策,大肆给关联企业虚开发票以冲抵进项或者成本;或者干脆向外“卖票”。由于这种涉税园区通常设立在偏僻的欠发达市县,因此出现明显的异地虚开行为。例如医药企业虚增销售费用;灵活用工或者网络货运平台虚增进项;运输企业虚增油票进项等。


业务模式嫁接从而存在风险的实践中也不少见。例如贸易企业为了套取销售返利,河南的企业先把货物的“权属”卖给设立在西藏园区的企业,然后由西藏的园区企业再将货物“权属”销售给河南的买家,从而出现不正常的异地开票。此类行为我们认为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但部分企业由于未妥善完整保存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资料,被税务、公安认为是异地虚开行为。此类模式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例如煤炭、石化、钢铁、废旧物资贸易。


3、新增“变票虚开”。


变票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产生了明显的品名变更。通常,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加工行为的,发票必然会发生变化,从原材料变为商品,因此“变票”本身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所谓变票虚开,依然是发票变更的环节与实际的企业生产、加工行为脱离,从而产生了开票与实际经营不符的虚开现象。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以骗抵增值税款为目的的变票虚开。例如,运输企业对外开具运输发票之后,为了作进项抵扣和成本扣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汽油、柴油的发票,以抵扣增值税、所得税。又如,贸易企业为了骗抵税款,不分青红皂白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而不看发票品名,造成了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品名异常变化的情况。


二是不以骗抵增值税款为目的的变票。例如,企业为了虚增业绩实施的对开、环开行为,由于交易是虚构的,其发票品名可能发生变化;又如,石化企业为了偷逃消费税实施的让贸易企业而不是生产企业变更发票品名开具发票的行为,虽然与实际经营不符,但未造成国家损失。


对于第二类变票行为,我们认为不属于虚开范畴,但是其风险会随着八部门查处“变票虚开”的监管趋势而日益走高,甚至被个别办案机关


二、2021年至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成果


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其前身为2018年8月-2021年9月开展的税务、公安、海关、央行四部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2021年10月起,最高检、外汇总局加入并形成六部门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2023年,最高院、市场监管总局加入后该工作机制扩围为八部门。纵观2018年-2023年的工作成果,不难看到,涉税监管不但能够持续多年保持“严格、精准”的高压态势不动摇,而且根据每年监管方向和重点的不同予以动态调整。


根据官方各年披露数据显示:


2018年8月-2021年底,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其中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45.4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


2022年,全国税务稽查累计检查企业20余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955亿元,其中挽回出口退税损失73亿元。


2023年,全国税务稽查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4万户,配合公安部门对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810亿元,其中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66亿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列数据可见,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效果显著,且存在如下特征:


第一,持续维持高压监管。2018-2021年期间总共查处44万户企业,平均每年查处11万户企业。2022年查处的企业户数翻倍,有20万户之多。2023年也查处约17万户,表明部门联动提高了检查效率。扩展为八部门之后,势必会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检查效率。


第二,涉案金额巨大。根据挽回的各类税款损失粗略计算,2018-2021年期间,平均每户企业承担税款损失20.43万元;2022年平均每户企业承担97.75万元;2023年平均每户企业承担104万元。约100万元的税款已经超出许多纳税人的承担能力,再加上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被查企业的经济负担大幅增加。


第三,刑事风险巨大。就披露的数据来看,2018-2021年期间平均每查处10户企业,就有1人涉刑事责任;2023年平均每查处5户企业,就有1人涉刑事责任。相关刑事风险在2024年亦会持续存在。


在如此严厉的税收监管环境下,对民营企业而言更要警惕涉税违法风险,强化税务合规,明确税务监管将长期趋严的大趋势,摒弃侥幸心态。尤其是2024年要做好税务合规,首先要了解涉税监管的趋势和动向。


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涉嫌刑事责任,因此相关企业需要重点防范。


三、2024年税务严查的7个重点领域


01


重点 稽查


2024年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7个领域


1、虚开发


虚开发票和虚抵发票是违法企业常常采取的违法方式。青海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线索,发现青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存在涉嫌虚开发票。


经查,该公司本来是一家税务代理公司,却将自己包装成平台型企业,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将近1200份,价税合计超1亿元。


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已开庭审理,拟择期宣判。


该案例不是来自知情人举报,不是因为企业走逃或失联,也不是来自相关案例的延伸稽查,而是来自税务部门的“精准分析”!


这充分说明,“以数治税”已经成为获取案源的一项重要手段,或者说,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管的“常规手段”!


税务部门明确:2024年,会继续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智慧税务系统、税控系统、申报比对让虚开发票无处遁形。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很多。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一直纠结这样的问题: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或购销货物,收取费用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何认定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实务中发生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多数不满足该条规定,往往都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开票。关联方之间发生业务,收款开票,只要业务真实存在,就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只要交易双方正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该条款基本都能够满足。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实务中常见不符合该条款情形包括:物业公司将收取的租赁费开具物业费发票;商场将销售的A商品开具B商品;酒店将收取的餐费开具会议费;A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却以B公司名义开票等。


2、虚列人员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将面临涉税风险评估,特别是虚列人员问题。


劳务派遣是常见的用工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然而这方面的涉税风险也多,在利益的诱惑下,只收税点卖劳务发票的违法行为,需要财税达人们一起警惕。




3、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检查


许多劳务合作,需要自然人代开发票,这里面就会出现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以下两点内容需注意:


1. 不要变名代开,否则属于虚开


2. 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4、公转私


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行为、大额公转私的涉税评估。


有些人不太懂法想当然将收款放入自己口袋,这个属于隐匿财产属于偷税。税法规定伪造、变造、隐匿账簿的,会被列为偷税。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5、个税“筹划”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多点职业医生、营销推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简称“灵活用工”)数量大幅增加。


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借助政策的支持,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在过去三年取得了长足发展。


由于个人从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不是“综合所得”,不需要和自己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且平台公司向个人支付该所得时,均按一个非常低的核定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就给一些希望做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公司带来了可乘之机。


将高收入员工的工资进行拆分,就是常见的“筹划”方法。殊不知,这种方法其实就是“玩火”!一旦东窗事发,绝不是简单的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事情,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


2024年,税务部门会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相关从业人员应进一步重视税务合规问题。


2024年,税务部门关注的不仅仅是纳税人2023年的纳税申报事项,还关注之前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


针对网络主播等特定群体,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就会重点关注。除此之外,提醒大家注意:高净值、高收入群体,股权转让的股东也应在税务部门重点关注之列。


6、骗取税费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让很多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但另一方面,却也让个别企业看到了钻空子的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残次商品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最终,该公司被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700余万元,主犯郑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团伙成员徐某某被判刑5年,三人共处罚金合计3461万。


2024年,税务等七部门依旧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7、社保缴纳问题


多地相继实施“社保入税”,在各部门的大数据联网的情况下,企业的一举一动都被纳入了监管系统。很多企业员工的工资显示都保持在5000元以下并且长期不变,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不论是税务还是工商、社保等非税业务都在联网系统中,数据统一,试用期不入社保、社保挂靠或代缴社保等行为都是行不通的。


02


金税四期智慧税务对企业的影响


智慧税务让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


1、全面监控“非税”业务


各部委、银行等参与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渠道;企业人员基本信息、企业税务状况、登记信息核实;“税费”全数据、全业务流程“云管理”,为智慧监管、智慧征税提供基础条件。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数据将被税务机关控制,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将使企业税收“脑力劳动”的想法永远消失。


公款私用,不要发票、购买省税产品将会被稽查。“非税”业务的监管,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致命的。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银行取现”、“企业公户转款(非税业务)”都会纳入到监管范围。企业老板再想通过不开发票商品,达到省税的目的,将会很难。


因为你的这次“非税”的行为将会通过银行系统、商品检测系统、物流系统三方面反映到“金税四”,检测到这次“非税”行为后,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很容易就能稽查出。


除此之外,公款私用,将会被轻易稽查,这对很多中小企业主来说是致命的。


2、检查营业收入


过去,很难通过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隐瞒收入。


金四系统不仅会通过您申报的数据来验证是否存在异常,还会对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台账等数据进行检查比较。


无论是大额的公共转账还是私人转账,都将受到严格监督。如果主营业务成本长时间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则更容易检查,异常费用更可能引起税务问题。


3、“以票治税”走向“以数治税”


治税”的终点是不再依据发票纳税。金税三期虽然也有大数据支撑,但毕竟是以票据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三流”符合的虚开发票,金税三是很难稽查出问题的。但“以数治税”将会让虚开发票彻底消失。


比如,A公司为了省税,向B公司购买了咨询费发票,税点6%。金税三期的时候,只要A公司编制的业务需求合理,B公司确实有对应的资金流;B公司能够正常纳税。这笔交易很难被稽查。


金税四期上线后,则很容易就被稽查出来。因为A公司给出去的资金,一定会通过其他途径返还,只要返还途径涉及A、B双方任意股东或员工的个人账户,都会被第一时间预警。


第二,金税四期的数据管理内,会有收入成本比,A向B公司支付的咨询费,如果业务不真实,B公司的成本会出问题。


四、2024年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合规要点


(一)彻底排查自身经营模式在涉税方面的根本性风险


1、企业经营过度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或者奖补政策的,如部分受扶持的医药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贸易等。


2、企业存在嫁接园区政策企业的,且采取了“货物所有权”的观念交付,实际并未参与仓储、运输的两头在外业务模式。


3、存在异常品名变更,或者货物品名变更有重大意义的,例如作为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石化产品,变票行为将引发消费税风险;运输企业取得油票、开具运输费用发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生产纺织品、家具、日化产品的加工企业;大量取得销售费用发票的医药企业等。


此外,传统的监管重点领域如外贸出口、网络文娱、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加油站等领域,也须重视自身经营模式的税务风险。


(二)完善业务流程,规避上下游传导的发票异常风险


发票由于其抵扣链条的制度特点,会导致风险沿着抵扣链条传导,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开展流程的优化和税务合规监管,妥善选择交易的上游、下游企业,坚守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底线。


在取得发票方面,企业应当认识到所谓的“虚开、代开”行为必然会暴雷,因此要坚决杜绝与空壳企业开展交易,积极开展背景调查,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进行初步核查,履行企业的注意义务。同时,谨慎与注册成立晚、注册资本虚高且未实缴、注册地系批量注册的企业开展业务。对于购销有实际货物的业务,要调查货物的来源,避免出现“票货分离”的情形。


在开具发票方面,企业尤其是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贸易企业、石化贸易企业等,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核,留存业务真实性的证据资料,避免被下游企业欺诈而虚开发票,引发行政、刑事风险。


(三)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夯实履行审核义务的各类证据


首先是企业在业务开展之前,应当对交易对手进行背景调查,索要对方企业的经营真实性、交易能力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到对方企业的实地去走访、拍照,并将洽谈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备存,表明企业自一开始就是开展正常业务,没有沟通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


其次是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将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都予以收集。对于服务这一类无形的业务而言,更要留存相关证据,例如运输业务中的加油费、过路费、GPS路径、装卸费、过磅单据、进出港口或者仓库的记录等等。对于货物要留存好运输费、过磅单据、质检报告,有必要的可以拍照留存。


最后是企业在业务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留痕,各级企业负责人负责哪些具体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如果存在企业基层业务人员提供虚假审批资料,导致企业虚开发票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相关证据隔离自身风险。


摘自华创企服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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