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给小微企业又发了一个大红包!

2015-08-21 09:56:3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展现代流通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旺消费促发展;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升创业创新活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继续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10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快评】国务院目前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已经辐射至所有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通过三个标准来判断: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因此,若单单从应纳税所得额税来判断,目前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已经辐射至所有小微企业,此举意义巨大,充分体现了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决心!

对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减税”,是让企业的钱变多,政府的钱变少,企业将多出来的资金用于新增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这本身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这也是政府宏观调控思维的转变,由原来政府多集中钱来办各种企业鼓励基金和财政补贴的思路,转变为将更多的钱直接留在企业,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政府更应减少对于市场的干预。通过减税等优惠政策,增强民间投资力量,激发企业活力,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快提醒】目前政府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可谓是越来越宽松了,我在这里提醒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需要规避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误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规定,包括从事行业范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也就是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要求。

误区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五: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另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企业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就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有可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且备案方式较为简化,具体为: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只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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