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那么,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实施“两证整合”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近日,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解答了纳税人关心的改革前后衔接事项等问题。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置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答: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换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宣布失效。
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后,应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涉税行为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一直未到税务机关报到的个体工商户,将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列入风险管理范围。若核实已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码变更事宜(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答:“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有关表单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登记信息,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答: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答:《清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缴清税款、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可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是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开具超过30天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将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