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 法规研讨会深度系列之《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01-27 09:33:53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政策目的: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这次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25%×20%)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50%×20%)

【例】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不考虑其他情况: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则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100*25%*20%+200*50%*20%=2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的企业,则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25万元(300.01*25%=75.0025万元)

提醒: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比30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25万元,该0.01万元的代价很高!

政策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度不适用,即2019年1-5月对2018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适用。

三、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提醒1:政策中的“不超过”包括等于,比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情形。

提醒2: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调整后不分,所有的企业一个标准。

提醒3:一般纳税人也有可能是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者不同指标标准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预缴政策享受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提醒: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不管以前年度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会大大减少预缴税款。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其他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要单独备案。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备案。

六、现场讨论记录

1、关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回答:(1)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且已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选择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月度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选择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合计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即使其个别单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上述免税政策不包括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即选择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选择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季度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单独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中,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是否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回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根据国税2015年34号公告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3号文并没有对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区分,若不区分,可能存在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公司人数重复计算、虚增问题。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有何政策?

回答:财税〔2018〕55号文件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初创型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均需满足财税〔2018〕5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财税〔2019〕13号文进一步放宽了财税〔2018〕55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24日晚上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作了相关进一步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纳税或者选组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种方式核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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